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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论宪法实施的监督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2-21 16:00:03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宪法实施的监督4篇,供大家参考。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4篇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1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2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独特的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精神,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根本理论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同时,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阐明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

  二是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三是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是强调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五是强调宪法实施同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密切相关。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六是强调坚定宪法自信。我们坚定“四个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七是强调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八是强调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一些人打出“宪政”牌,就是要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其目的是要拿“西方宪政”来框住我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打入另类。总体上说,在当代中国,“宪政”这个概念是不适用的。

  二、正确认识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和经验

  我国宪法是如何实施的,状况怎样,应当立足于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实践作出一个基本的分析和判断。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多层次,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进程。主导和主流的态势是,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不断提高合宪性水平,不断实现更充分、更完善的宪法实施。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而,宪法经常被称为“母法”,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源头、统领和统帅。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举例来说,《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新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监察法》,对新的国家监察体制和监察机关活动规范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这就表明,《监察法》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明确化;同时表明,宪法有关规定通过《监察法》予以贯彻实施。通过法律来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在《宪法修正案》中还有一些,如宪法宣誓制度、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

  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主要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规范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65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还有大量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这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追根溯源,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都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最高依据的,都是从宪法延伸出去、派生出来的;从宪法制度和规范自身来观察,宪法有关规定通过这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得到了贯彻实施。

  总结实践经验,我国宪法实施的途径和方式,除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予以实施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规定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实施和落实。二是宪法规定的直接适用,宪法中有一些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性质,不必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三是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必要时,需考虑兼容性、调适性和情势变迁,作出合宪性判断和安排,以更好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四是对于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必要时,根据宪法精神,可以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实践中遇到的没有规定、没有先例的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如设立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通过立法实施宪法确立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国歌制度,根据宪法精神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撤销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职务等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主动进行释法,对粤港“一地两检”合作安排作出合宪性判断和相关决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这些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和工作经验,彰显了宪法精神和力量,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三、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把宪法摆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一是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宪法实施。在党中央领导下,以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范,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实施水平。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规定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二是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动宪法实施。我国宪法既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总依据,也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我国宪法有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上都有体现、都有要求。没有社会主义事业全面的、充分的发展,就谈不上宪法的有效实施。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发展进步的成就和成功,都可以看作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体现。

  三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积极有效的工作保证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许多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对宪法法律实施负有一定责任,都会对宪法法律实施产生某种影响或者带来某种后果。

  何谓宪法法律实施?可以说,就是我们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做了宪法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即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并且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一份贡献。

  四是通过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设立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应当担负新的角色、发挥新的作用。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必要时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合宪性安排,确保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

  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宪法解释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

  通过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工作。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包括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的内容。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新时代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提高新水平。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3

  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中央对宪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这次宪法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要切实担负起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坚决落实党中央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对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责任等各方面、各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努力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既做好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的合宪性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也积极开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出台前的合宪性咨询、确认等工作,为中央决策和重大改革提供有力的宪法支撑,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宪法基础。与此同时,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适时开展宪法解释工作,强化宪法监督功能和效力。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4

  摘要: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监督的重要性,宪法的原则性造就了宪法监督的复杂,本文从宪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我国当先宪法监督制度中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完善相关制度和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三件解决矛盾的办法。

  关键词:宪法监督体系制度宪法监督司法化

  宪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监督呢?对于宪法监督,目前国内的学说众多,很多人一提到宪法监督,本能的想到就是违宪审查或者是宪法诉讼,我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首先,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都只是手段,都是实现宪法监督的方法,所谓宪法监督应当是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等多种手段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宪法施行的一种制度,这些手段并不能认为就是这个制度。其次,实现宪法监督的手段也并非只有这两种,现在的通说认为,宪法监督的途径有:合宪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等等,众多监督的手段在此也更加体现出宪法监督不仅仅是违宪审查或者是宪法诉讼。

  因此,如前文所诉,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得以有效实施,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制度,既然宪法监督是一种制度,那么就不仅仅有手段,还需要有主体和目的,目的当然并不复杂,保障宪法的顺利合理实施,维护宪法的立宪原旨。而主体,在各个国家各有不同,如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法国的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进行监督以及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由宪法法院进行监督等。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有着自己的一套体系。我国宪法监督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所谓事前审查是指事前审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违宪性进行审查和备案。事后审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有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违宪的国务院及部门的行政立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撤销权。在制裁措施方面,采取的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和罢免违宪者的职务等手段。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这种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优势。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表,是最能够体会到宪法立法原意的机关,是最能体现我国政治力量对比的关系的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最有利于使现实符合法律条文的本意,更加体现宪法保障人权的人民性,更便于合理分配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宪法监督的精准性,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机关,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且受它监督,由国家最高机关来实行宪法监督,可以更加鲜明的体现宪法的根本性,体现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然而,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也是存在有问题的。首先,虽然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但是立宪却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机关实现的,作为立法机关,自己监督自己难免有所偏颇,因此作为立宪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宪法监督的审查结果,始终是难以让人轻易信服的。其次,我国的宪法现在并没有作为司法审判的定案依据,这就导致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方面无法在实践中考验宪法的合理性,不利于与时俱进,另一方面,现实中发生的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违宪性审查的事件是大量的,是不可能全部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监督的,这就必然导致了许多事件不能被审查,降低了宪法的实施性。最后,宪法的监督对象缺失,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局限在其所产生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上,制裁手段也只有撤销违宪法律法规和罢免违宪者的职务这一手段,从手段上就可以看出来监督对象的不足,缺少了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等都不在其监督范围之内,而这些恰恰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会影响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才能发扬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改进和避免产生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我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做出如下改进:

  首先是从法律上进行改进。每个人都知道宪法条文具有原则性,这样的特性就导致宪法很难单独靠自己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合宪行为精准的指导,对违宪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罚。因此,应当加强我国的立法建设,搭建完整合理的社会主义法治框架,通过其他部分法与宪法相配合,共通实现对宪法监督实行有法可依。

  第二是要完善宪法的相关制度,比如宪法的修改程序和解释程序等。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完善的保障,它可以起到纠正宪法的条文的作用,使宪法的条文能及时追赶迫近现实的变化,做到与时俱进是宪法监督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宪法的修改程序,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宪法修正案在审议后表决前可以通过互联网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公众普遍参与的目的,实现宪法修改的普遍性,从某种层面上讲扩大了宪法监督的主体,使得宪法监督的主体真正能扩大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如果说宪法修改程序是针对法律本身进行的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则是在宪法适用过程中实施的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同样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解释的效力、解释的及时性等等,都需要各方面配合,共通来进行完善。

  第三是应当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通过司法来进行宪法监督在现代国家中盛行,且经历了多年的适应,证明这种制度有其合理性和价值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宪法监督的一种发展趋势。同时,在我国,结合当下的国情和社会的需要,我认为实现宪法监督的司法化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既避免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我监督的尴尬,又可以在实践中对宪法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司法具有普遍性,这样可以更加及时广泛的处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宪法来进行裁量的事件。对于宪法监督司法化,国际上的做法也有两种,一种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一种是由普通法院来进行有关的审理工作。我认为我国领域宽广,人口众多,每天发生的与宪法有关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因此如果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必然也是数量众多,不仅造成了司法机关的冗余,也对地方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采取由普通法院来进行宪法监督的司法工作。对此我们大可以参考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这种做法在平衡国家权力、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通过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适用,以及通过实质性审查裁决,判令撤销和终止具体行为,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既协调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又使宪法通过司法来对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既具有普遍性,又使宪法的法条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这是其它无实质性审判权的宪法监督机关难以办到的。

  参考文献:

  [1]孙奎:《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科教文汇》2007年9月刊。

  [2]叶晶晶:《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之完善》,《经济与法》2010年7期。

  [3]郑琼现、邝少明:《宪法监督制度研究评述》,《求是学刊》2005年第32卷第1期。

  作者简介:张中亭、1985年出生、男、北京市人、贵州大学北校区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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