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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区县)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10 19:50: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区县),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区县)

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区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xx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x民发〔2020〕x号)、《xx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四中***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在第六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县委、县委***精神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公平公正落实低保政策。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标准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xx〕xxx号)关于“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县对农村低保标准划分的安排,持续稳步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

1.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从2019年的xxx元/月提高到xxx元/月,增长x.x%;

2.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从2019年的xxx元/月提高到xxx元/月,增长x.x%。

3.2020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应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而提高,从2019年的xxx元/月提高到xxx元/月,增长x.x%。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x月x日起执行。

(二)精准认定低保对象范围

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的要求,根据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户籍状况,明确城乡低保类别,增加或减少低保金,取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特殊人员严格按照要求给予增发补助金。

1.严格执行低保政策。紧紧把握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宗旨,落实低保政策要综合考虑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素。在户籍状况方面,必须具备当地常住户籍人口的前提条件;在收入状况方面必须具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核心条件,在财产状况方面原则上不能拥有超过基本生活需要资产和消费。同时,低保政策的落实必须兼顾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和事故责任承担义务。今年,要始终围绕脱贫摘帽后续巩固工作要求,将“两无”人员、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

2.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是在如实核实家庭经济收支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xx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发〔20xx〕xx号)、《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民发〔20xx〕xx号)等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二是核算家庭经济收入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凡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固定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原则上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佐证,无法提供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收入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三是申请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对贫困建档立卡人口的,不计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属于这三类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xx%进行计算。

3.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根据xx民发〔20xx〕xx号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相对贫困的家庭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相对贫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相对贫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相对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

4.落实低保“单人户保”。按照《x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x府办发〔20xx〕xx号)文件关于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x.x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靠家庭供养且无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对整户不符合保障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其人均收入按“零收入”进行核算。

5.健全低保“渐退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xx号)、x府发〔201x〕xx号和xx民发〔201x〕xx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x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x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xx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xx个月的缓退期。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x个月和x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三)落实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

切实解决部分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救助制度。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标准为:特困户每人每年发放x个月的口粮共xx斤(年人均产粮低于xxx斤的低保户),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x个月的口粮共xx斤(年人均产粮低于xxx斤的低保户),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x个月的口粮xx斤(年人均产粮低于xxx斤的低保户)。缺粮救助对象范围主要以重病、重残和家庭无劳动力的对象为主,今年我县的缺粮救助对象人口原则上不应超过辖区农低保人口的xx%。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政策。

(四)落实特殊人员分类施保

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增发补助金。优先按重度残疾人(一、二级)、重病患者、老年人(该三类对象增发xx%),一般残疾人(三级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该七类对象增发xx%)的顺序给予标识身份,并增发补助金。具有多重分类施保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特殊困难补助金不重复发放。

1.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xx%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xxx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xxx元/人/月。

2.一般残疾人(三级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给予标识身份,按当地低保标准的xx%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xx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xxx元/人/月。

凡落实享受增发补助金的特殊人员必须以法定的证件为准,否则不予在系统中标识。

(五)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xx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xx府发﹝201x﹞xx号)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困难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取消已经死亡和其他不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特困供养救助待遇;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监督责任,对符合护理标准的,落实发放护理费。

凡是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必须符合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残疾等级规定,并持有残疾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不能提供残疾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镇(街道)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证明。凡是有子女的,只要不能证明其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均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

三、工作措施

(一)扎实开展入户核查

以村(居)为单位,由镇(街道)组织核查工作组对所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全面了解低保家庭困难原因、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四个方面的情况。在核查工作中要切实做到100%的入户核查,且调查工作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调查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合理,数据填写整洁。调查工作结束,核查工作组要及时汇总核查情况,梳理出本村社会救助年度核查名单。

(二)认真召开民主评议

按照低保政策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让群众参与监督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落实的公开透明。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核查拟定的社会救助年度核查名单进行民主评议。要从四个方面确保民主评议质量:一是镇(街道)干部亲自主持民主评议会,扶贫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二是要确保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不少于xx人,且群众代表应占x分之x以上;三是做好低保政策宣传,让参会人员了解基本的低保政策知识;四是采取无记名投票,对投票数超过x分之x的,拟纳入保障,投票数低于x分之x的,建议取消低保或不纳入保障。五是将低保民主评议纳入村(居)会重要议事内容,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并对会议过程进行x—x分钟的会议视频实录。民主评议会议程一般按照宣讲低保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宣布结果五个内容进行。

(三)切实抓好三次张榜公示

结合落实好村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低保政策落实告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知机制,入户调查及民主评议情况、镇(街道)审核情况、民政局审批结果要分别在村级进行公示(三榜公示)。

(四)认真开展审核审批

镇(街道)和县民政局严格按照规定对上报的核查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分别按规定的比例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将新的低保(缺粮救助)、特困人员核查数据录入低保系统,做好纸质和系统双向审核审批,收集规范核查资料,特别是“一户一档”,做好低保资料建档管理工作。

(五)同步开展特困人员核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xx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xx府发〔20xx〕xx号),全面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核查工作,核查工作与低保核查同步入户调查、同步民主评议、同步张榜公示、同步审核审批,重点要围绕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

1.认定“三无”条件。严格对象“三无”的核心条件是否符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落实监护责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要明确具体的监护人,监护人要对所监护的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生命安全等方面进行有效监护。监护人原则上由特困人员自由选定或村(居)委会指定,如无法落实监护人的,由村(居)委承担监护责任。

3.开展身体状况评估。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的六项指标,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卫生机构对分散供养对象进行全自理、半自理、全失能三个类型的身体状况评估,对于半自理、全失能两类人员需要照料护理服务的,镇(街道)落实照料护理服务责任人或养老机构,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县民政局根据照料护理协议规定,按月拨付照料护理费。

4.动员集中供养。对特困人员宣传集中供养政策,鼓励更多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认定为失能、半失能和监护责任未得到充分履行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均要动员入住敬老院,由敬老院安排专业护理人员对其照料,切实享受国家集中供养照料待遇。

(六)同步开展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x府发〔201x〕xx号)全面开展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工作,核查工作与低保核查同步入户调查、同步民主评议、同步张榜公示、同步审核审批。

(七)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

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工作为大局,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机制,既要承担好低保兜底保障的工作任务,又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通过扶贫开发实现实实在在的经济创收。认真落实民发〔20xx〕xx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x%或x%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x%或x%”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将未享受民政兜底保障的边缘户、脱贫监测户二类对象同步入户调查,对符合纳入民政兜底保障的困难群众按程序按要求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民政兜底保障政策的,务必建立详实台账,依据政策注明未纳入保障原因。

(八)持续开展低保“双清双入双退”工作

把开展低保“双清双入双退”工作作为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有效载体和工作措施,切实纠正和整改错保、漏保的问题,以及整顿“应保不保”、“优亲厚友”、“关系保”、“政策保”等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作风问题。一是厘清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未纳入低保的建档卡贫困户名单;二是对两个名单的对象家庭进行入户核实工作,切实了解低保户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范围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的原因;三是结合入户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按程序予以清退。

(九)抓好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

所有村(居)两委干部和县、镇(街道)低保经办工作人员均要进行亲属是否享受低保备案工作,如实填报《惠水县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县民政局和镇(街道)要对干部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开展xxx%的复查。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今年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分安排部署、核查评议、审核汇总、审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从x月中旬开始启动,x月x日结束。

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面进行收入核查,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x月x日)

1.召开全县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提标核查工作,并进行核查业务培训。

2.镇(街道)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会议,调整充实镇(街道)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村(居)核查工作队伍和民主评议小组。

(二)核查评议阶段(x月x日至x月x日)

1.镇(街道)组织干部开展低保、缺粮救助、特困人员入户调查。

2.召开民主评议会。

3.公示(一榜)入户核查及民主评议结果,各村(居)核查工作组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三)审核汇总阶段(x月x日至x日)

1.镇(街道)对各村(居)的核查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召开审核会议,作出审核决定,并将核定的低保对象名单进行公示(二榜),公示期满x天后将核查相关资料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数据,向镇(街道)反馈审核情况。

(四)审批落实阶段(x月x日至x月x日)

1.县民政局对镇(街道)开展的整个低保核查工作进行审查和抽查。

2.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的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花名册反馈给镇(街道)进行公示(三榜)。

(五)系统数据录入更新阶段(x月x日至x月x日)

1.镇(街道)根据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反馈的名册在低保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录入。

2.县民政局在x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x至x月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低保工作领导。各镇(街道)要充分履行低保的审核主体责任,及时召开本镇(街道)的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部署培训会,充分整合驻村工作力量参与低保核查工作,一个村(居)组建一支不少x人的核查工作组,并保证每个核查工作组至少有一名国家正式干部,务必按要求完成核查工作任务。

(二)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各镇(街道)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统筹安排好低保提标核查、低保季节性缺粮、特困人员核查、两项制度衔接等工作,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三)严格低保工作程序。要增强政策法规意识,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程序开展低保审核审批,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步骤不漏。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资料,确保上报资料齐全规范。

(四)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县民政局要充分履行主管工作职责,要加强各个环节的业务督查指导,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审查、复查、抽查等工作。在低保抽查过程中,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力量参与低保监督,有效解决低保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组织实施好低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

(五)强化干部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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