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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04 12:15:07

四类是汉语词语,拼音是sì lèi,意思是古代天子在四郊祭祀天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5篇

【篇一】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楼继伟说,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楼继伟表示,关键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层面需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可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篇二】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新预算法下推进我国预算公开政策研究

徐鹏程

【摘 要】2014年通过的新预算法给政府预算公开确立了法律依据,并对预算公开的程序、时间及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就目前各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重在剖析,新预算法下我国预算公开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促进预算公开工作有序推进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现代商贸工业

【年(卷),期】2016(037)024

【总页数】2

【关键词】预算公开;新预算法;政策建议

1 政府预算公开的意义

1.1 体现依法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精神

政府财政资金源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作为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的支出状况。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政府机关为代理人,接受纳税人委托管理国家事务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有义务向纳税人公开其相关政府活动或行为,接受纳税人监督。

根据相关宪法精神,我国公民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途径参与管理国家或社会事务,有权对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政府预算公开能够让公众了解政府的运行状况,并对政府的决策或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依法履行参与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

1.2 有助于建立廉洁政府,提高财政资金效率

腐败已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国家治理制度的一大问题。多年以来,政府的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领域,潜规则盛行似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政府公车私用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三公”消费规模过大已经引起社会群众的强烈不满。在政府行为处以一种黑箱的状态下,政府官员在经济人的本性驱使下,寻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公开政府预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疑是遏制腐败、缩减“三公”经费的一大利器。让社会大众了解政府花钱在哪些项目上、花多少钱?其支出项目是否必要、其支出额度是否恰当?在社会监督的压力下,政府官员在运用财政资金时必会更加谨慎,其权力必不敢任性,达到强化预算约束的效果。

【篇三】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宣传贯彻《预算法》,强化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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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辽宁财税》

【年(卷),期】1994(000)011

【摘要】宣传贯彻《预算法》,强化预算管理省财政厅预算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经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预算法律,是国家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

【总页数】2页(P.3-4)

【关键词】预算法;支出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收入;预算收支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法规;预算执行;预算编制;财政部门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预算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J], 李乃洁

2.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 切实做好预算管理和审查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云岫在全省学习贯彻预算法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J],

3.加强宣传 总结经验 进一步贯彻《预算法》 [J], 王家林

4.适应预算法改革加强职业院校预算管理 [J], 霍妍

5.学习宣传《预算法》贯彻执行《预算法》 [J], 王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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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预算法的修改

  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预算法》修订问题(中国民商法网)

  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历时十年。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预算法》的修订已经纳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按照这个立法规划的部署,《预算法》修订工作于2004年3月22日正式启动,随后《预算法》(修订)起草小组已经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本文拟对《预算法》修订的理论依据和涉及的部分问题提出一些意见,以供参考与商榷。b5E2RGbCAP

  一、修订《预算法》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

  自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载有“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内容的《共同纲领》以来,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赵梦涵著:《新中国财政税收史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页。)经过经济体制的多次改革,尤其是1994年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改革,较好地解决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的分配关系问题,建立起财政收入分配的规范、稳定机制,实践证明这次改革是比较成功的。 p1EanqFDPw

  但是,自《预算法》颁布以来的十年中,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预算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制度,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等。这些新制度需要通过修订《预算法》及时加以巩固,充分发挥其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新问题不断显露出来,特别是财政DXDiTa9E3d

  收支范围、财政支出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突出。

  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不少,如预算编制不统一、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安排不科学、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内容不透明、预算科目分类不科学等等。RTCrpUDGiT

  因此,现行预算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而反映和保障预算制度的《预算法》也要相应进行修改和补充。换言之,修订《预算法》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修订《预算法》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 5PCzVD7HxA

  第一,修订《预算法》应以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有利于推进改革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应地财政体制也逐步由计划经济财政向市场经济财政转型。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市场经济财政是以保障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职能的公共财政。具体而言,“公共财政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或类型。”(邓子基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也区别于个人消费。市场经济政府预算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包括:(1)所有的政府收入都必须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如议会)通过的法律为依据。(2)除某些特殊的例外,所有的政府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3)所有的政府收支都必须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4)除某些例外,所有的政府收支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审查通过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及其官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等等。由此可见,西方财政正是依托于政府的预算制度,才逐步建成了自己的“公共”财政模式。(张馨、袁星侯、jLBHrnAILg

  王玮著:《部门预算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必然要求修订现行《预算法》。因为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公共财政体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确立完备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内在需要。修订《预算法》必须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国模式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xHAQX74J0X

  第二,修订《预算法》必须遵循民主政治理论,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与完善。预算法律制度是一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预算制度是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作斗争的产物。13~17世纪,新兴资产阶级逐渐发展起来,不仅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而且是封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提供者。与此同时,封建贵族阶级日趋衰落,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滥收滥支,挥霍浪费,苟延残喘。为改变这种状况,新兴资产阶级提出,政府财政收支必须编列计划,并须经主要由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批准。经过长期斗争,这一要求终于成为现实。英国于17世纪编制了第一个国家预算。1832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财政大臣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全部“财政收支计划书LDAYtRyKfE

  确立了国家预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早在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决定实行现代预算制度。(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205页。)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需要从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决定权,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预算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民主的,是遏制封建腐败的利器,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民主制度。“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熊伟:《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Zzz6ZB2Ltk

  因此,修订《预算法》应当贯彻财政民主主义原则。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与完善的方式看,通过修订《预算法》,健全现行预算法律制度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佳切入点。 dvzfvkwMI1

  第三,修订《预算法》要按照现代法治理论,促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建立法治政府就必须有完备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使依法理财有法可依;建立法治政府,需要依法行政,而保障依法行政的关健是加大政府财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治国,就需要在经济活动领域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在2004年3月18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强调指出,“预算法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法之一,预算是国家财力的收支计划。预算看起来是对rqyn14ZNXI

  国家各项财力收支的规范,实际上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权利和手段。”EmxvxOtOco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最近的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在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推进法制进步上有很大的成绩,但行政法比较局限于对非经济性的公权力的约束,而在对国家的经济权力的制衡方面却鲜有作为,也难有作为。很多揭露出来的案件中,厅局级的官员受贿、挪用在数千万以上者并不鲜见,更遑论更多不负责任、更高层级的领导“拍胸脯”、“拍脑子”工程所造成的预算资金的损失了。所以,没有在预算法律领域里加强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政府将是跛脚的、不完整的法治政府,其意义也将大打折扣。同时,预算法又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法律手段,因此无论从建设法治政府角度,还是从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角度分析,修订《预算法》都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所必需的。从国家预算本身看,“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下政府预算的根本特性。”(邓子基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20余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邓子基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因此,适时修订《预算法》,增强预算的法治性,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内在要求。 SixE2yXPq5

  第四,修订《预算法》必须弘扬人权保障理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发展观是人们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它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发展的经验教训和人类社6ewMyirQFL

  会发展规律而逐步形成的。发展观影响和决定了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的发展观,包括了系统而丰富的内容。其中作为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也必须以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应尊重人权。具体体现为:“1 制定任何经济指标,上任何经济项目,都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力作为重要前提。2 任何方面的发展,都应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领导者决策的重要依据。3 任何方面的发展,都应统筹兼顾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利益,不仅要使人民群众得到眼前的实惠,而且要有利于长远发展;不仅要使人民群众获得经济利益,而且要注意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益和政治利益”。(包心鉴:《论以人为本》,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第8卷第3期。)在推进经济发展过程中,以往我们存在着过分强调政府的行政作用特别是对经济的过多干预,过分强调GDP的增长等忽视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现象。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重大,现行《预算法》中的许多制度和内容直接涉及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因此修订《预算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中外预算的实践经验,把《预算法》修改成一部更加科学,更加符合中国预算实际的基本经济法律。kavU42VRUs

  二、现行《预算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修订问题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是修订《预算法》必须涉及的重大问题。修订《预算法》必然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以便作出更加科学的规定。 y6v3ALoS89

  (一)《预算法》立法宗旨的修订问题

  现行《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些规定依科学发展观进行审视是存在问题的。笔者认为,修订《预算法》应当确立“坚持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 M2ub6vSTnP

  第一、《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确立“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现行《预算法》的宗旨对“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体现不充分。法的理念是一国法律制度及其运行之最高原理的集中体现。对部门法而言,其法理念定位准确及形成与否,是判断该部门法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以人为本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但是,对财政预算法来说,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尤为重要。因为每年的财政预算对于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和比例,财政支出的投向和比例分配,都与人的利益协调与全面发展息息相关。坚持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预算过程与结果就会有利于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否则,就会出现“政绩”压人权、扰民害人形象工程等现象,不利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0YujCfmUCw

  第二,《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全面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现行《预算法》的宗旨,突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而对资源配置职能有所忽视,影响了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作用的发挥。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一般认为,“我国的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四个方面”。(项怀诚主编:《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eUts8ZQVRd

  政职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的特点和作用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提供财力,引导资源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状态。“过去,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滞后所形成的‘瓶颈’制约长期不能从根本上解除,这是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弱化的重要表现”。(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应当说现行《预算法》忽视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作用,也是造成资源配置职能弱化的重要原因。所以,在《预算法》宗旨中只明确“保障发挥财政职能”即可,而不必单列“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更符合全面协调与统筹兼顾的发展观。sQsAEJkW5T

  第三,《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确立“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现行《预算法》的宗旨仅仅明确了“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然而,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如前所述,修订《预算法》是改革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修订《预算法》必须适用和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原则和任务。因此,只有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表述替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才能符合改革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才能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GMsIasNXkA

  (二)《预算法》确定的国家预算基本原则修订问题

  国家预算的原则是指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根本准则。对国家预算原则的探究,自预算制度确立之时起就TIrRGchYzg

  已开始,目前各国财政学界形成了种种不同流派的观点,而影响大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是主张国家预算必须遵循五条原则,即公开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年度性原则。(国家预算的五原则为:(一)公开性原则。国家预算是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让人民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二)可靠性原则。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进行科学计算,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三)完整性原则。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四)统一性原则。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各级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五)年度性原则。任何一个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要有时间上的界定,即预算年度。它是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我国财政经济学界大多认同这五项原则。(关于国家预算五原则说,项怀诚主编的《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陈共主编的《财政学》和魏杰、于同申主编的《现代财政制度通论》等著作均作了大体相似的阐释。)但是,我国现行《预算法》对这五原则没有作直接全面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五项原则是国家预算本质的反映,符合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在修订《预算法》时应当吸收,明确规定到总则之中。 7EqZcWLZNX

  按照我国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国家预算还必须遵循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依此项原则,我国目前实行五级预算,即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lzq7IGf02E

  五级预算;国家实行收支平衡原则,要求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原则,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财政收入的合理、稳定增长;国家实行预算法治原则,国家预算必须依照《预算法》制定,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这些原则反映了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实际,根据完善我国法治经济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作出调整后可以保留。例如,国家预算法治原则,应当在《预算法》总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国家法定预算制度,政府预算行为必须经法律程序成立。各级预算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zvpgeqJ1hk

  三、《预算法》修订中涉及的具体制度问题

  修订现行《预算法》涉及的具体制度问题和条文内容较多,例如,各级预算编制、预算初审和审查批准机构等预算法主体制度,预算管理与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制度,预算收入和支出制度,预算编制制度,预算审批制度,预算执行制度,预算调整制度,预算监督制度,决算制度和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等。《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列出了改革现行预算制度的若干问题。下面笔者仅就复式预算制度、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和强化预算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 NrpoJac3v1

  (一)修订《预算法》要完善复式预算制度

  现行《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两条规定对于改变以往实行1nowfTG4KI

  的单式预算,对于区分政府以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收入和支出的不同性质,具有重大意义,是向公共财政体制方向迈进的一步。但是,这样划分的复式预算,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一般要区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预算。公共预算是政府以社会公共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维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的预算。它不管是经常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都是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基本上是不涉及直接从事营利活动的。“公共预算由经常预算、公共投资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所组成。”(张馨、袁星侯、王玮著:《部门预算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252页。)而国有资本预算是政府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国家用于有盈利的国有资本的投资建设或经营方面支出的预算。为使我国复式预算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应将为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政收支划入政府公共预算,而将实现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有盈利性质的收支归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包括国家财政投融资预算),如同一般市场主体预算,要承担市场风险。社会保障具有特殊性,它既可纳入政府公共预算,也可以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预算之外,形成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据此,我认为修订《预算法》应将“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方式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表述明确规定到《预算法》的条文中。 fjnFLDa5Zo

  (二)修订《预算法》要确立部门预算制度

  实行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

  家的普遍做法。(张馨、袁星侯、王玮著:《部门预算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279页。)

  所谓部门预算是指一个部门本身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年所需开支经费的政府预算,这些经费要统一、完整地编列到部门预算中,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对一些部门负责向下级政府分配的资金,不能列入部门预算中,这些资金要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财政部办公厅编:《省部级干部财政专题研究班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tfnNhnE6e5

  在《预算法》修订中,明确和细化部门预算的规定是一个主要的内容。作为部门预算,既要反映一般预算收入和支出,又要反映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不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收支,也不论是财政拨款或部门安排的资金,部门在预算编制时,都要编列到项目中。因而部门预算是涵盖一个部门内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综合预算。实施部门预算,就要改革政府收支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这样,采用部门预算后,人大代表审议时,不仅知道某个系统整体的收支状况,还可以看出系统内部某个单位具体开支,知道财政资金花到了什么地方。这对于规范财政秩序,克服低效、浪费、腐败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认为修订《预算法》应把部门预算中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的主要内容、编制方式、编报程序等规定下来,从法律上确立部门预算制度。 HbmVN777sL

  (三)修订《预算法》要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经过各种中间环节,而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V7l4jRB8Hs

  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从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工作。这是对我国几十年来实行的收付制度所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修订《预算法》,就应当促进和深化这项改革,并将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制度化,在《预算法》中规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83lcPA59W9

  (四)修订《预算法》要强化预算法律效力、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国家预算生效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增强国家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修订《预算法》应当规定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并严格其他预算变动的形式和审批。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预算调整绝不应该成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二是要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三是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四是规范预算变更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熊伟:《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mZkklkzaaP

  为了保证预算的权威性,这次修订《预算法》时应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预算法》都应当规定明确的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条款。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者,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外,依性质及程度不同,分别承担经济赔偿以及刑事责任。AVktR43bpw

本文档来源于第一文库网:>

【篇五】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作者:李翠兰[1] 李丹[2]

作者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出版物刊名:税收经济研究

页码:87-92页

年卷期: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 财政透明度

摘要:预算公开在我国经历了近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后,新预算法的公布实施使预算公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也有利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文章从国内外研究机构对我国预算透明公开的评价入手,结合新预算法中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预算公开已具有较大的进步性,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的结论 ,笔者从公开力度,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以及成立专门预算公开部门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以促进预算公开制度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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