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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三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31 14:50:05

主要,拼音是zhǔ yào,意思是指事物中关系最大、起决定作用的;出自刘宾雁《在桥梁工地上》:“不管缺点怎么多,成绩还是主要的。”也意为把握事物的关键。出自宋 曾巩《请令长贰自举属官札子》:“分别淑慝,以执中主要,信行其赏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3篇

第1篇: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觉悟不高。认为自己是个老党员,对党绝对忠诚,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的形象等方面具有主观自觉,但仅满足于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会议,而对党的新理论、新方针、新政策理解不准、不透,忽略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如这次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我参加了镇上组织的集中学习,也组织村两委、党员、组长进行了传达学习,但在具体工作中要求不严,自己出门坐车子,在外办事住宾馆,没有在其他干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这些是我政治觉悟不高,思想认识不深刻,导致在村级其他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

(二)搞“一言堂”。存在“家长”意识,没有严格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四三”村级工作机制。我是连任4届12年的支部书记,干过农活,当过司机,开过企业,又干了9年的村主任,自认为对农村工作非常熟悉,对镇村干部也非常熟悉,有时听他们的意见缺少耐心,在召集班子成员研究工作时,自己表态作决定讲得多,静下心来听取大家意见耐心不够,发扬民主不够,没有充分调动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如今年村里搞新农村建设,在支部会上,我事先没有和其他村支部委员商量,直接表态要在公路两侧种栽桂花树,直接否定了其他班子成员在河道两侧美化绿化的想法,结果其他村干部有了想法。

(三)热衷于当“甩手掌柜”。如为了更好地管理干部,从今年开始实行了干部签到及请假销假制度。但我本人却以会议及日常事务多为由,没有签到,搞了特殊化,没有以身作则。镇里安排的工作比较多,我也常当“甩手掌柜”,安排村主任或其他干部去落实,平时电话遥控指挥多,听取口头汇报多,而走村入户明显少,亲力亲为的更少。比如,……。

(四)工作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够重视,自己平时只看看新闻、报纸、花边消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不愿学习,领悟不深,组织村干部学习的次数也少,不能有效地将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如去年镇里组织的村干部培训班,发了好几本书,我只在会上听了党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讲课,会后没有组织干部在家自学。工作上重视文件和会议落实,对镇里的事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经济普查,没有组织干部认认真真的调研,坐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做了些应付性的工作,要求干部结对帮扶实现脱贫致富,我就把以前的五保户和困难户数据调出来,应付镇里的检查,没有理出怎样脱贫致富的好路子。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低保登记、扶贫建档等方面,有时也存在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问题,没有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五)“官架子”大。有时觉得自己是个书记就得有书记的样子,动不动就把“我是支部书记”放在嘴边。平时听奉承话多,久而久之,当听到不同意见时感觉刺耳、不舒服,有时遇到不顺心的事便喝斥人,拍桌打椅。有一次在支部大会上当面批评一名老党员没有工作责任心,搞得他很没有面子,一连几天工作积极性不高,消极对待,无形之中拉远了彼此的距离。有些村民打电话汇报工作,我特意不接电话,或是借托在外开会不方便,叫他过几天再说,甚至直接就说“此事我做不了主,处理不好,你去找镇里领导解决”,虽显现了自已的“官架子”,却丢失了干部的责任心和村民的信任票。村里还有些特困户,我也关心不够,有几次他们来找我,心里就没好气,脸色一沉,就说“上次都帮你争取点困难资金,没一个月时间又来要,政府不是你自家的银行”,结果挫伤了困难户的自尊心,自己也忘记了“为官一任、造富一方”的宗旨。

(六)存在好人主义。对村党员和村两委成员要求不严。怕得罪人,有老好人思想,有时觉得都是本村几个人,低头不见抬头见,遇事好商量的想法,导致没有将作风建设执行到底,没有直接批评犯错的党员和村干部。比如,今年购置村办公设施,村两委按财务制度和各办公室大小,制定了一份详细的采购单子,包括型号、价格、颜色都写清楚了。结果采购回来后,发现会议圆桌超规格了,还多了一张办公桌。我当时就很气愤,但考虑到他们工作也很辛苦,以后相处的时间还长,就轻描变写的说了一句下次别再出这样的错误了。实际上这也是我求稳怕乱思想在作怪。

(七)重布置、轻落实。村里工作千头万绪,基本每天都有事务要处理,村干部应接不暇,我安排工作时注重布置,落实不到位。比如,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工作按镇党委的要求去布置了,腾出了几间办公室,财务制度、村规民约、“三会一课”等制度都挂在墙上,却成了摆设,没有很好地坚持下去。比如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购置电脑、打印机,搞得像模像样,但没有发挥真正作用。再比如,村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我要求所有党员都要参加,通知其他干部一定要通知到每个党员,结果还是有一些党员没有参加,有一些党员特别是老党员甚至扬言“发100元补助就来开会”,我认为只要实际开了会,写了会议记录,镇里来检查有资料可看就可以,不必在乎是否真正提高了党员的综合素质。这些,作为支部书记,我负有一定责任。

(八)因循守旧,干事动力不足。由于我们村在全镇属中上水平的村,近几年我也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事,绝大部分群众都很满意。因此就有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少了拼劲闯劲冒险劲,有时喜欢凭老经验办事,凡事讲惯例,懒得动脑筋,得过且过。比如,……

(九)贪图安逸,吃苦耐劳精神退化。希望工作能够轻松一点,有时把工作节奏放慢。存在“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每月的群众工作日中,有时不守纪律,擅离职守,群众来办事找不到人。办事满足于不找事、不惹事,为民办实事少。有时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比如要求村会计在采购办公用品的时候,不要买便宜的,要买配置好的。在接待上级来有时超标准,有时也送点土特产。对一些尊贵的客人,有时安排到***大酒店就餐,发好烟,喝好酒,虽然不是公款消费,但在群众眼里认为我们就是公费报销,对村干部的形象造成了影响。这是不应该的,说到底,这也是我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一种表现。

第2篇: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周雪梅

1、是服务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 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还没有自觉地把企业和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 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有些工作做的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 小成即满,今后还要继续把工作做深做细,因为服务是永无止境的, 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不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就有可能损 害企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精神状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工作热情有所 降低,精神状态不佳,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 求无过,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3、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 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个别时候还做 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时还做不到受理、咨询 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 一样耐心。如对待对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理解的群众存有急躁思 想,不能以平和的心态做循循善诱的工作,有时态度生硬,不能尽最 大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

4、是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 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 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 不进去。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本职业 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猎, 在学习上搞实用主义,知识结构单一,把握形势、了解大局不深不透, 还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5、是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 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 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 当先。 

6、、生活中不够简朴,没有发扬老一辈的艰苦朴素的精神。

7、患有“机关病”,有“官本位”思想,甚至有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苗头

8、满足于现阶段的成绩和进度,小富即安、小进即满思想有所滋长。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有所消退,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不良取向有所抬头。

9、个人脾气暴躁,不利于工作和家庭的和谐。

10、工作中存在“懒”“散”“浮”,没有真正沉下去,只追求问题的表面,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第3篇: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方才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大胆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新路子,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在设置模式上不统一,在定性和定位上不统一,在功能发挥上不统一。因此,怎样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村社区,切实解决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分析探究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只有把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好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步骤搞清楚了,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才能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不统一。从2006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三种设置模式,即:“一村一社区”模式,“几村一社区”模式,“一村多社区”模式。采取以上三种设置模式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就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难以解决。

1.城乡社区无法相提并论。城市社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农村社区就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是社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两种设置模式( “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就成了有的农村社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的农村社区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广大干部群众心目中,就会使农村社区在概念上产生混乱,更不能把城镇社区与农村社区相提并论统称“城乡社区建设”,这是必须从理论上弄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

2.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农村社区只有把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了,才能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农村社区的模式没统一,“几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这两种模式就没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调解民事纠纷等管理职能都是村委会的职责,如果农村社区没有与村委会融为一体,合二为一,这样的农村社区就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无法发挥农村社区应有的作用,无法实现管理有序的农村社区的奋斗目标,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

3.增加了管理层和管理成本。建立农村社区要按照有利于强化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发展和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一村一社区”的模式设置,将“××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宜在一个村设置几个社区,或者在几个村设置一个社区,否则,就会增设管理机构和增配社区干部。如果将几个村设置一个社区,就形成:农村社区→村委会→农户的模式。如果在一个村设置几个社区,就形成:村委会→农村社区→农户的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会增加管理层和管理成本,对于一个村仅有3至5名干部来说,要抛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另设农村社区,显然不切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只有将农村社区和村委会融为一体,依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力量,实行社区村民自治,才能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

(二)把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混为一谈。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工作中,有些地方把农村社区服务机构误认为就是农村社区,把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二者混为一谈。农村社区不能等同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理由有三点:

1.从概念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农村社区应定性为社区村民自治。社区是由一定数量村(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社区的构成要素。第一,地域构成要素。作为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总是存在于特定的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的空间中,有着一定的边界。这里的地域要素,涵盖了其自然地理条件和人文地理条件,如自然地理条件就包括了所处方位、地貌特征、自然资源、空间形状与范围等,而人文地理条件则是包括了人文景观、建筑设施等。与此相应的是,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个街区、居民区、中小城镇、乡村群落等地域要素,往往又是同一定的行政区划相吻合的,都可以称为社区。因此,社区的地域范围通常是以村(居)委会管辖范围来划分。第二,人口构成要素。一定数量的人口是一切社会群体所必需的构成要素,社区构成的人口要素是指居住在本区域内的村(居)民,非村(居)民应排除在外,而其他社会群体构成要素的人口划分则可以是跨区域的。社区既要管理本地居住的人群,也要管理跨区域的外来人群。第三,组织构成要素。社区的组织构成主要指社区内部各种社会群体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方式。社区的群体一般包括家庭、邻里、生产经营部门、商业单位、党政机构特别是村(居)委会、群团组织、学校、医院、志愿者服务队等。第四,文化构成要素。社区文化包括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村(居)规民约、生活方式、交际语言、精神状态、社区归属与认同感等。因此,无论城镇社区还是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都必须要与社区的概念及其四个基本要素相吻合,如果不具备社区的基本要素,任何组织形式都不应称之为社区。

农村社区是指村民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域共同体或区域性社会,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农村社区的构成要素。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地方,才能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二是必须要有党政组织机构和群团组织形成整个社会的小细胞,才能称之为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定性为农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卫生服务、治安服务、科技和信息服务等。从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情况来看,“几村一社区”模式是乡镇政府之下设置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一村多社区”模式是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从农村社区的概念上来思考问题,这些服务机构,没有设置党政机构和群团组织,不具备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组织构成要素,没有领导权和组织指挥权,只能单纯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无法发挥农村社区特有的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能发挥服务功能,更无法实施社区村民自治。因此,不能将社区服务机构等同于农村社区,因为社区服务机构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各地在统计农村社区的数量时,也不应该把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统计在农村社区的个数之中,不能说一个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就是一个农村社区。比如说,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就没有当成一个社区统计在城市社区的个数之中,不能说一个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就是一个城市社区,这是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

通过对农村社区和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概念的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具备农村社区的组织构成要素,因为它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不能挂农村社区这块牌子。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把农村社区和村委会融为一体,将村委会改设为社区村委会,才能与农村社区的概念及其基本要素相吻合。

2.从逻辑学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包含和交叉关系。如果将农村社区设定在社区村委会这个层面上,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设置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

“几村一社区“模式,就是由乡镇政府设置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负责为几个村的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但这个服务中心(大厅)没有权利去抓所辖几个村的发展、建设和管理工作,只能单纯地从事农村社区服务。从逻辑学上分析,交叉关系就是外延只有一部分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一种相容关系。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的工作任务与农村社区的社区服务工作任务是相同的,但农村社区的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与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是一种不相容关系,因为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因些,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与农村社区是一种交叉关系。

“一村多社区”模式,就是由社区村委会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负责为本村的某个村落的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但这个服务站(点)又从属于社区村委会的部分职能。从逻辑学分析,包含关系就是一个外延较大和一个外延较小的两个概念之间的一种相容关系。社区村委会对全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工作都要抓都要管,社区服务是社区村委会的部分职能。因些,农村社区与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一村多社区”模式,在同一个村,一个社区服务站(点)与其他社区服务站(点)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之为不相容的并列关系。

通过对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逻辑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一村多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因此,“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能称之为农村社区,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把农村社区与村委会融为一体,将村委会改设为社区村委会,使两个概念之间形成同一关系,也就是说,农村社区和社区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内涵不尽相同的一种相容关系。

3.从管理体制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上下级关系。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之间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是社区村委会的上级服务部门,是村委会之上的上级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社区村委会在村落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是社区村委会的下属服务部门,是村委会之下的下级关系。

“几村一社区”模式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由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面向几个村的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实质是有职无权的空架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只能在社区服务上履行服务职能,无法发挥发展、建设和管理功能,最后必然导致机构重叠、职责不明、关系不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只有服务功能,没有管理职责,这怎么能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如果把“几村一社区“的设置形式当成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这种模式的农村社区就无法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任务,因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没有党政组织机构,无法对村委会实施有效管理,这是客观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村多社区”模式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由农村社区服务站(点)管理村落的社区服务,实质上也是有职无权的空架子,村落社区没有党政组织机构,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能单纯地为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也就无法实施村民自治,再说村民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特有自治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机构都没有村民自治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村落社区怎么能实施社区村民自治?这是我们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必须弄清楚的重大理论政策问题。再说社区服务站(点)没有管理本村落社会事务的职责。在农村具有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只能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及其群团组织,如果村落社区没有与村委会融为一体,抛开村委会另设社区服务站(点),这些服务站(点)就无法管理本村落的社会事务,也就是说,社区服务站(点)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权利,只有为本村落的村民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这是众所周知的现实问题。因此,村落社区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而是社区村委会下设的社区服务站(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通过对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的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是社区服务机构,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因为它虽然是村委会之上或村委会之下的上下级关系,但它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有单纯的服务功能,无法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任务。

(三)没有规定组建农村社区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由于各地组建农村社区没有规定基本条件,导致组建形式不统一,有的地方几个村建一个农村社区,有的地方一个村建几个农村社区,有的地方选择村庄已形成的村组建农村社区,有的地方村村都建农村社区。特别是村村建农村社区的做法很不切合农村实际,如那些地处大山区和深丘地区农民居住分散的村,住房布局不可能统一规划,村上文化娱乐场所建起后也是极大的浪费,腰鼓队、秧歌队、文艺宣传队等文艺团体组建起来后也是形同虚设,清理垃圾和排除路障等也是不现实的,美化绿化环境,对大山区和深丘地区的农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即。

另外,许多地方组建农村社区的程序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现在许多地方设立社区村民委员会,没有经过村民讨论,没有经过报批程序就随意挂牌,换印章,这是值得注意的带普遍性的问题。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全国统一按照“一村一社区”模式组建农村社区。“一村一社区”模式就是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定性为社区村民自治,定位为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组建农村社区的基本条件:村民居住相对比较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改设为农村社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暂保留原有的设置形式不变,组建农村社区的村和没有组建农村社区的村的区别,类似于乡和镇同一性质不同类型的区分。这样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形成了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条主线是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条主线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全国各地组建农村社区的统一提法应该为“按照‘一村一社区’模式进行设置,将村民居住相对比较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是组建农村社区的必备条件,组建农村社区是村庄建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和客观要求。只有将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村改设为农村社区,才能使农村社区的村民群众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就目前而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8.5亿人口居住在59.7万个行政村,已经有30多万个行政村形成了村庄,占行政村总数的50%左右,还有30%左右的村将随着农村经济走向和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发展变化也会逐步形成小型村庄。特别是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的河口冲积平原地区的村庄比较多。部分山区、浅丘和高原地区亦有小型村庄存在,具备建立农村社区的基本条件。但那些地处大山区和深丘地区的小村,人口少,幅员面积宽,交通不便,信息难达,文化生活枯燥,农民在世代定居的单家独户度过一生,许多村民一年四季在几根田坎上来回走,两三年还没到过村委会办公室,更谈不上集中在村上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这些村民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的差异性,导致散居村民难以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不宜建立农村社区。

(二)统一实行“两委一站”形式设置农村社区。“两委一站”是指社区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社区干部实行交叉兼职,把主要精力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农村社区由管理型的服务模式向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实行“两委一站”形式设置农村社区,在提法上就统称“一村一社区”模式,即社区村民委员会,取消“几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的错误提法,这样全国一盘棋,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和做法就不会乱,同时也就理顺了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采取这种方式组建农村社区,建议:除特大型村庄可按行政村划分设置几个农村社区外,对一般性的大村庄,可采取撤村并组的办法,在一个村庄设置一个行政村,将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考虑到这部分村村民多,工作量大,服务范围广,可在撤村并组的基础上增加农村社区干部的职数,以解决大村庄型农村社区人少事多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对自然村落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建议:在规模较大的自然村落单独设立行政村,设置社区村民委员会,把原有的行政村划小,实现一个自然村落就是一个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目标。如果自然村落较小的地方,应以村委会办公地点为中心,辐射带动周围的自然村落和散居农户,由原村委会常职干部负责抓农村社区的各项具体事务,以社区村委会为中心,社区下面设小区的形式,依靠村委会常职干部把整个行政村的各项工作抓落实,做到在不增加管理层和不增配社区干部的前提下,使每个自然村落的工作都有社区干部具体抓具体管。

(三)规定采取“一村一社区”模式组建农村社区的操作程序。在组建农村社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其方法步骤主要分为六步:

第一步:合理规划布局。组建农村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村民居住相对比较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这个基本条件来衡量,对符合条件的村就列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村,暂不列入规划范畴。

第二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这是村上的重大问题,按照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村上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因此,组建农村社区,必须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不能凭想当然个人说了算,这是组建农村社区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

第三步: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村级党政组织名称的变更,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委批准同意,切忌未经批准擅自将村委会改设为农村社区。新组建的社区村委会的报批程序:村委会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转报县(市、区)政府,再由县(市、区)政府行文批复。新组建的农村社区党组织的报批程序:村党组织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转报县(市、区)委,再由县(市、区)组织部行文批复。

第四步:挂牌和更换印章。社区村委会组建起后,应及时更换挂好两块牌子,即将“中共某某乡(镇)某某村支部委员会”改设为“中共某某乡(镇)某某社区支部委员会”,“某某乡(镇)某某村村民委会员”改设为“某某乡(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同时,要对应党政组织的挂牌名称更换印章,使之对内对外都成为名符共实的农村社区。

第五步:制订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关键是农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功能,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社区村委会组建起后,起码要制订好10个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即:农村社区组织配套建设方案,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村庄建设规划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农村社区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规划方案,全村危房户、无房户、草房户改造规划方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规划方案,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规划方案,普及农业科技和传递致富信息实施方案,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方案,建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资金投入计划方案。

第六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农村社区组建起后,要按照社区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整套规章制度,包括社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两委”及其各部门各岗位各协会的工作职责、便民服务手册等等。特别是社区村民自治章程,要有章有节,有条有款,有头有尾,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执行,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约束行为,用制度管人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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