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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四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30 15:30:07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4篇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篇1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篇2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

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

近亲姻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

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

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五章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六章项目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亲属在本项目工作,严禁安排亲属在本项目的综合办公室主任、材料采购、库房管理、成本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所辖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凭、小卖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公司副总师回避规定套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检举人可通过匿名信、署名信、电子邮件、电话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部门举报,也可向公司其他领导和纪委委员举报,公司对检举人将严格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

报告或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而被公司查处或被其他员工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责任人员200—2000元/次的惩罚,此种情况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将给予责任人员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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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篇3

浅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轮岗交流

作者:颜枝波

作者机构: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 545007

来源:建材与装饰

ISSN:1673-0038

年:2018

卷:000

期:034

页码:159-160

页数:2

中图分类:F276.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机制

摘要:加强领导干部培养,是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轮岗交流机制的实施,可以让国有企业在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的过程中,提升企业的内部活力.本文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机制的积极作用、轮岗交流机制的弊端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机制的实施措施进行了探究.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篇4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作者:沈孝磊 吴威岑 郑康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6年第25期

        [摘 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建设始终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在研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有企业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管理结构不清晰、效率不高、团队不专业等问题,并结合相关管理理论从管理制度、管理模式、评价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从加强领导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完善评估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题注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065-01

        坚强的领导核心是一个组织有序运营,发展壮大的保障。由于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方式方法落后,严重制约的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正确认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全面强化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沿袭于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模式上仍然带有厚重的计划经济烙印,存在管理结构不清晰、管理效率不高、管理团队不专业、管理方式简单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结构不清晰

        我国还有部分国有企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上,管理结构上实行的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主要领导干部由国家行政部门指派。这就导致企业中出现了董事会管理和行政机关管理同在的问题,而且董事会的管理权限受到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领导干部管理结构的混乱。

        (二)管理效率不高

        效率不高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又一突出表现,市场是瞬息万变的,需要企业管理层快速做出应对。但是,现有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的领导无法独立的做出重大的企业发展决策,需要相关部门层层申报审批,严重影响了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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