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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通用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2 16: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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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5篇

第1篇: 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重庆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1-05-15 10:38

(重庆市统计局 2001年4月2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决定,在2000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委、市府的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在全市人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20多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圆满完成普查登记任务。经过事后质量抽查,证明普查登记的质量符合要求。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进行计算机数据处理,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市的总人口为3090.45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同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人口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203.83万人,增长7.06%,平均每年增加19.73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6%。  


    二、人口出生和死亡  


    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全市出生人口为29.98万人,死亡人口为21.01万人,出生率为9.70‰,死亡率为6.80‰,自然增长率为2.90‰。  


    三、人口分布  


    全市的人口分布如下:


        万州区 164.73万人

        涪陵区 113.40万人

        渝中区 66.52万人

        大渡口区 24.68万人

        江北区 61.02万人

        沙坪坝区 78.82万人

        九龙坡区 87.83万人

        南岸区 59.29万人

        北碚区 64.54万人

        万盛区 26.57万人

        双桥区 4.23万人

        渝北区 84.39万人

        巴南区 88.67万人

        黔江区 44.25万人

        长寿县 87.42万人

        綦江县 96.34万人

        潼南县 85.94万人

        铜梁县 79.39万人

        大足县 90.52万人

        荣昌县 65.95万人

        壁山县 60.73万人

        梁平县 85.03万人

        城口县 22.58万人

        丰都县 77.38万人

        垫江县 86.22万人

        武隆县 39.78万人

        忠 县 95.35万人

        开 县 140.81万人

        云阳县 121.98万人

        奉节县 87.17万人

        巫山县 57.23万人

        巫溪县 48.38万人

        石柱县 48.47万人

        秀山县 50.77万人

        酉阳县 59.38万人

        彭水县 58.58万人

        江津市 132.35万人

        合川市 142.01万人

        永川市 98.47万人

        南川市 63.29万人  


    四、家庭户人口  


    2000年11月1日0时,全市共有家庭户928.98万户,家庭户人口为2984.27万人,占总人口的96.56%,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1人,比1990年的3.56人下降了0.35人。  


    五、性别构成  


    全市人口中,男性为1604.95万人,占51.93%,女性为1485.50万人,占48.0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8.04。  


    六、年龄构成  


    全市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677.78万人,占21.93%;15-64岁的人口为2168.57万人,占70.17%;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44.10万人,占7.90%。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87个百分。  


    七、民族构成  


    全市人口中,汉族人口为2892.15万人,占93.5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98.30万人,占6.42%。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53.93万人,增长了5.6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49.92万人,增长了33.49%。  


    八、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86.58万人,占2.80%;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265.67万人,占8.60%;接受初中教育的909.02万人,占29.41%;接受小学教育的1340.85万人,占43.39%(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口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全市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070人上升为2802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6230人上升为859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2860人上升为29413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45000人下降为43386人。  


    全市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214.78万人。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7.89%下降为8.9%,下降了8.99个百分点。  


    九、城乡人口  


    全市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022.78万人,占总人口的33.09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067.67万人,占总人口的66.91%。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全市总人口包括直接登记和按普查误差间接估计的人口,各区县人口不包括间接估计的人口。  

    4、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附——  

    城乡人口划分标准 


    一、市人口

    1、人口密度≥1500人/平方公里的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和南岸区)的总人口。

    2、人口密度

第2篇: 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1-11-20 10:17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长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抽出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进行普查登记,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2000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I,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应当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应当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不重不漏。

 

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有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200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难确无误。

 

  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

 

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在2000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

 

复查工作完成后,全国抽取千分之零点一五的人口进行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工作在2000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用于评价地方人口普查的工作质量。

 

第五章 人口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有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的责任。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应当积极协助普查员做好登记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农村地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体。

 

  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条件好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县、市人民政府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上述人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联合发给证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普查登记时,必须佩带证件,方可进行工作。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

 

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的几项主要数字,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月31日以前发布公报。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编码工作于200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人口普查表短表、长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1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公布汇总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少数边远、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调查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湖北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2-01-07 09:32

(湖北省统计局  2001年4月2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这次人口普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遇到了人口流动数量大、范围广、变动频繁;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受各种利益机制的驱动影响普查工作开展等问题。这些都为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省广大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四十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进行了多次认真细致的入户调查登记,圆满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手工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全省总人口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年11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 

    全省人口为6027.82万人(包括外来常住人口,不包括常年外出人口;包括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事后质量抽样调查间接估算的人数),其中,直接调查登记5949.82万人。同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5397.05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552.77万人,增长10.24%;平均每年增加53.5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95%(按直接调查登记人口计算,下同)。 

    二、全省人口的分布与密度 

    全省17个市州和林区的人口分布与密度如下: 

    地  区                     人  口               密   度
    武汉市                    831.26万人        972人/平方公里
    黄石市                    247.64万人        540人/平方公里
    十堰市                    341.70万人        144人/平方公里
    宜昌市                    414.93万人        195人/平方公里
    襄樊市                    565.67万人        287人/平方公里
    鄂州市                    102.33万人        642人/平方公里
    荆门市                    296.92万人        238人/平方公里
    孝感市                    499.25万人        560人/平方公里
    荆州市                    627.97万人        446人/平方公里
    黄冈市                    710.41万人        407人/平方公里
    咸宁市                    270.06万人        277人/平方公里
    随州市                    248.43万人        258人/平方公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377.53万人        157人/平方公里
    仙桃市                    147.41万人        585人/平方公里
    潜江市                     99.15万人        514人/平方公里
    天门市                    161.34万人        638人/平方公里
    神农架林区                  7.82万人         24人/平方公里

    三、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1572.38万户,人口为5514.96万人,占总人口的92.69%,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51人,比1990年的4.01人下降了0.5人。 

    四、年龄构成 

    全省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360.74万人,占22.87%,15-64岁的人口为4213.94万人,占70.82%;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13万人,占6.31%。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5.58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上升了4.7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81个百分点。 

    五、性别构成 

    全省人口中,男性为3097.43万人,占52.06%;女性为2852.39万人,占47.9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 , 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8.59。 

    六、民族构成 

    全省人口中,汉族人口为5691.85万人,占 95.66%;其他民族为257.97万人,占4.34%。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508.86万人,增长9.8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43.91万人,增长20.51%。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人口中, 接受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231.94万人,占3.9%;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749.39万人,占12.6%;接受初中教育的2041.47万人,占34.31%;接受小学教育的2107.19万人,占35.42%。 

    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1566人上升为3898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8866人上升为12595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23156人上升为34311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35856人下降为35416人。 

    全省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以上不识字的人)为425.46万人。 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15岁以上不识字的人/总人口)X100%)由15.96%下降为7.15%,下降了8.81个百分点。 

    八、城乡总人口 

    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2393.09万人,占总人口的40.2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556.73万人,占总人口的59.78%。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1.47个百分点。

第4篇: 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陕西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陕西省主要数据公报

陕西省统计局

2001年4月23日

我国以2000年11月1日0时为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省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近30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复查、事后质量抽查和手工汇总任务。目前,人口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全省常住人口

全省2000年11月1日0时的常住人口为3605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328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317万人,增长9.6%,平均每年增加31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89%。

二、全省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如下:

西安市 741万人
铜川市 81万人
宝鸡市 367万人
咸阳市 483万人
渭南市 539万人
汉中市 348万人
安康市 267万人
商洛地区 239万人
延安市 206万人
榆林市 320万人
杨凌示范区 14万人

三、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959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42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6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4.1人减少0.5人。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90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5.0%;15—64岁的人口为248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9.1%;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1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9%。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3.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0.7个百分点。

五、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87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2.02%,女性为173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7.98%,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8.42。

六、民族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58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9.5%;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0.5%。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315万,增长9.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万人,增长11.8%。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149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441万人;接受初中教育的1197万人;接受小学教育的1243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十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672人上升为4138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9281人上升为1224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4370人上升为33203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1168人上升为34475人。

全省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263万,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7.9%下降为7.3%,下降10.6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16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2.3%;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44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7.7%。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上升10.8个百分点。

————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总量数据以万人、万户为单位。
2.全省常住人口包括外省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流入我省的人,不包括我省流出半年以上的人,包括驻陕武警部队,不包括解放军现役军人。
3.全省抽取34个调查小区进行事后质量抽样调查计算出漏登率。常住人口包括登记人口和根据漏登率计算的漏登人口。
4.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划分。
6.本公报绝对数不保留小数,相对数根据保留两位小数的绝对数值计算。

第5篇: 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重点研究问题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江苏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1-05-1510:50
(江苏省统计局2001年4月12日发布)
国务院决定,在2000年11月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省的人口普查工作在全省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近60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全省总人口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年11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全省总人口为7438万人。
二、人口增长
全省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6706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732万人,增长10.92%。平均每年增加71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1%。
三、家庭户人口
2000年11月1日0时,全省共有家庭户2184万户,家庭户人口为7065万人,占总人口的94.98%,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3人,比1990年的3.66人下降了0.43人。
四、性别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男性为3766万人,占50.64%;女性为3672万人,占49.36%。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2.58。
五、年龄构成
全省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462万人,占19.65%;15-64岁人口为5325万人,占71.59%;65岁及以上人口为651万人,占8.7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1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97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7413万人,占99.67%;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5万人,占0.33%。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722万人,增长了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0万人,增长了62.37%。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291万人,占3.92%;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970万人,占13.04%;接受初中教育的2705万人,占36.37%;接受小学教育的2446万人,占32.88%。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74人上升为3917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670人上升为13039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6426人上升为36372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4791人下降为32881人。
全省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469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粗文盲率由17.23%下降为6.31%,下降了10.92个百分点。

八、城乡总人口
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41.4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4352万人,占总人口58.5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0.25个百分点。注——
1、本公报中的数据为初步汇总数。
2、全省总人口中,包括了根据国家公布的漏登率计算的漏登人口。
3、接受小学及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4、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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