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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2 08:10:07

举报箱是指专供举报人投递举报、控告违法犯罪信函和书面材料的设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

(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 信访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 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 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

(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

(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

(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

(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

(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

(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

(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章 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

第八条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

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

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节 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 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

第十三条 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报结果)。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 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

1. 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

2. 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

3. 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

4. 复制的多余信件;

5. 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

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十五条 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

第十六条 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1. 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

2. 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3. 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

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第四章 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一节 范围及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

(一)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

(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

(三)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久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承办单位因办案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此类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

(四)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 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需要核查的线索,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

第二节 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直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第五章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一节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一般是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

第二节 信访件的交办

第二十四条 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按照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或复印件、摘抄件)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三节 信访件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承办。承办或再转下一级单位办理须经本级党组织、分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对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信访件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件督办的重点

(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件;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未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二)已经报告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

(三)久拖不决,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

(四)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

(五)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件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督办人员要适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守秘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等不得泄漏;

(二)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

(三)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

第五节 信访件的结果回报

第三十一条 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并以纪委的名义,加盖公章上报,禁止用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了结、销案、移送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纪委、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对不需要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诉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调查报告的结构应该包括标题、开头、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部分。在调查报告结尾,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员应签名并标注成文日期。

(一)标题部分一般采用“关于XX来信反映XX单位XX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格式;

(二)开头部分应简要写明案源函号、反映的主要问题、组织查办情况等;

(三)调查情况部分包括:根据案情需要介绍主要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自然情况、工作履历、家庭社会关系等);分别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来龙去脉进行叙述(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造成后果、采取措施等),并对信仿反映情况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

(四)调查结论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企业规章制度等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定性;

(五)处理意见、建议部分:根据分析定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信访案件提出了结、销案或移送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回报结果的要求

(一)对上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结果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上报,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上报,若上级对信访件上报时间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时间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备。材料不齐,可以退回重报,也可责令补报;

(三)一案一报,一个呈报函不得上报几个案件。上报函件一般不写“请批复”。

第六章 信访件的处理

第一节 信访件结案

第三十八条 信访件结案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对信访件作出结论,结束整个信访查办过程。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件作结案处理:

(一)事实清楚。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

(二)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

(三)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

(四)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第三十九条 查报结果信访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交办部门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加盖收文章、编号,将报结材料送交办部门的承办人审核;

(二)承办人按照信访件的标准和报结要求,认真审核提出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审核意见包括:主要案情、调查核实情况、呈报单位意见、承办人员审核意见;

(三)凡经领导审核批准结案的,承办人应尽快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承办人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补报材料。交办单位在两个月内不反馈意见的,承办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四十条 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经批准查处的信访件,调查结束后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移送案件审理,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立卷归档;

(二)对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信访件,应移送案件审理,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三)可以直接了结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并立卷归档。

第二节 信访件了结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的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了结处理:

(一)原信访件线索有疑点,情节不具体,经核查了解,疑点已消除,情节已清楚,无须再作调查;

(二)经调查,违法违纪、不正之风事实不存在;

(三)经调查,违法违纪及不正之风事实虽存在,但无需作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节 信访件销案

第四十二条 销案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要求回报结果的信访件采取撤销查报的方法。销案应严格控制。

(一)涉及党员、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并触犯刑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已经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

(二)事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可报请交办机关批准销案;

(三)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经死亡;

(四)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

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向交办单位呈报申请销案报告,要写清原案源函号、主要案情、申请销案的理由等。经原交办单位审核和原批准交办的领导批准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第四节 信访移送

第四十三条 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经调查了解,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可移送其他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办理。

第五节 立案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查办、查报结果信访件,经调查后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第六节 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经审批结案后,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重要信访件永久保存,一般信访件长期保存。

(一)检举控告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 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审结单;

2. 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

3. 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立案查处的还应有立案报批表);

4. 检举、控告原信或来信来访摘要(含完整的信封);

5. 调查报告;

6. 组织处理结论、决定和上级批复;

7. 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材料;

8. 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意见;

9. 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10. 调查证据材料;

11. 与本信访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以按时间先后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二)申诉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 信访件查处结果审结单;

2. 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

3. 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

4. 申诉材料;

5. 原处理结论、决定或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

6.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

7. 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8. 复议或复查证据材料;

9. 与本案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授权监察审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2.信访反映通知书

附件1:

秘密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纪检信字第 号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 填表人:

附件2:

秘密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访反映通知书

纪通( )第 号

群众来信反映了你处 同志的以下问题(见内容摘要)。此通知书可交给本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然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阅盖章。本通知书在一个月内寄还 纪委。

中共 纪委

年 月 日

第二篇: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 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 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XX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处与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国银监会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和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案件”系指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全行系统员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短期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属本行纪检监察管理范围的人员的所涉案件。

第三条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的范围

(一)总行纪委、监察室经初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当地或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中涉及本行系统员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稽核部门或其他检查部门查出,经总行或分行查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地方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交,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它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总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总行监察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案、撤销等。

第五条  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案、撤销和报告等。

第六条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严格遵守本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案件查处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案件查防工作的静态和动态状况,定期进行统计、综合,向本单位党委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案件查防工作信息;研究制定办案计划,确定办案重点,协调指导办案工作;对案件的发生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原因,提出防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九条  报告

(一)各单位发生案件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总行纪委、监察室。报告内容应具备六个要素:时间、地点、人员、事情经过、发生原因、目前动态。

(二)凡当地或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涉及本行系统员工的,在接到上述部门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并及时了解相关案情,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案件有关情况和本单位的意见报告总行纪委、监察室。

(三)对已经立案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如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逾期报告贻误查案时机,造成一定后果者,将给予相应处分;对于瞒案不报、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奖励,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消,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条  立案

(一)纪检监察案件实行“一案一立”。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范围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决定立案。被调查人工作调动后,发现其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予以配合。

(二)凡需立案的,应出具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控告材料或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本级党委批准,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应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填写《违纪违法案件立案登记表》(见附件1)。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未经立案单位党委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一条  调查

(一)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配合完成其它必要事项;

3.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4.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5.经有权人批准,暂予封存可以证明被调查人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事实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6.经与被调查人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调查人确犯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建议对其采取调离、停职、免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7.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8.收集其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二)调查组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尽量收集原物、原件,如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地点和出处,书证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三)调查组收集证言时,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或调查组成员作笔录。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的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应出具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书面材料,要求被调查人确认,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调查人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出具有事实根据的书面说明。被调查人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在案卷材料上注明。

(五)调查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及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依据;

2.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的简要经过;

3.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4.被调查人主要违纪事实及其性质、应承担的责任;

5.案件涉及有关人员的违纪事实及其性质、应承担的责任;

6.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处理

已调查完毕的案件,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实施细则》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结案

(一)结案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资金损失追回或确定损失已无法挽回,并对作案人和有关责任人处理完毕的;

2.内部党纪、政纪处理完毕,作案人移交司法部门审理的;

3.经调查,难以确定作案人或嫌疑人潜逃且经司法部门确定一时无法抓获的,案情已查清,内部有关责任人已受到相应处罚的。

(二)结案报告

案件结案时,应向总行纪委、监察室报送《违纪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见附件2)和书面结案报告。书面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1.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

2.涉案人员、领导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发生案件的原因与教训;

4.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  撤销

立案后,经调查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案件应予以撤销,原立案单位应及时向总行纪委、监察室书面报告撤销理由。上级有关部门和总行交办案件的撤销,必须报经总行纪委、监察室同意。经批准予以撤销的案件,应填写《违纪违法案件撤销登记表》(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归档

案件终结后,立案单位应将相关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置于专柜长期保存。归档材料包括:

(一)立案依据;

(二)案件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三)违纪事实材料;

(四)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意见;

(五)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的书面说明;

(六)对被调查人及案件涉及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或撤销材料;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我叫举报箱,是专供举报人投递举报、控告违法犯罪信函和书面材料的设备。

  我是铁制的,主体为正方体,长、宽均约30cm、厚约8cm,全身绿色。背面高出一块,约10cm,弧形,中间有孔。用一颗铁钉,就可以从孔中穿过,把我牢牢地钉在墙壁上。另一面中间开着门,门上书写着举报箱三个红色大字,报字还是繁体字。右下角落有红色的纪委监察室字样。门上还安有暗锁,平时紧紧地锁着。只有专门人员2人才能打开它。顶缘下不远处还开有一个孔,便于举报人将举报信等投进我的肚子里。

  我被设置在单位办公大楼大门的醒目处,往来人员,都能一眼看见我。许多第一次外来人员看见我,往往会惊奇地叫一声:呵呵,还有举报箱。这个单位很正规嘛。

  听老人们讲,我的始祖,好像是战国时候的。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为稳定社会秩序,举奸揭凶、惩污治吏,便设置了蔽竹,方便检举揭发。武则天时,发扬光大,称铜匦,即铜制的匣子。可以说,我们来到世间,意义就在于帮助执政者广开言路、反腐败。民众中发现有腐败线索的,就以举报信等形式投进我的肚子,再由专门人员定期按规定开启处理,查处腐败,往往很准。

  1931年,共产党和政府又让我的前辈在瑞金诞生。前辈,虽是一个小木箱,但在当时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其它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自此后,与党和政府一同成长,也一同经历寒暑风雨,一代又一代。

  至于我,是与单位一同出生、成长的。我往往被置于单位门口等众目睽睽的地方,一些群众,会把他们发现的腐败线索让我吃进去,消化后,变成利剑,直指腐败分子。

  后来,单位搬到新办公大楼办公后,我又被安排在现在的位置。

  我默默地存在,也雄起过,令腐败分子心生畏惧;让一些群众,充满期待。

  我喜欢我的活儿,尽管很平凡、很得罪人。

  但不知从何时开始,我发现我已威风不再。我的作用,已成昨日黄花。

  这令我很苦闷。

  现在的年轻人,很多不知道我是干什么吃的。就是老一点的,看见我,也是皮笑肉不笑的。

  就这样,由于没有群众喂我东西,我完全成了聋子的耳朵摆样的。

  有关人员向领导建议,干脆把我拿掉,当成废铁卖了,还可换点钱,买点卫生纸什么的,发挥点作用。

  领导是个原则性很强的人,当即严肃地批评了有关人员的想法。认为,不仅要挂,还有高挂,经常擦洗,定期开启。要大开群众举报之门,发挥我在反腐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但我还是没能进颗粒,多年来,腹中空空。

  不过,我也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每当上级来检查考核相关工作时,我都会派上用场。有举报箱,看来,信访渠道,还是很畅通的嘛。此项,得满分。

  我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当替身。而今,许多工作、许多活动,都要把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规定动作,必须要有的。这时,我就会露上一手。有关人员会用打印有意见箱及某某领导小组字样的纸将我覆盖,这时,我就会摇身一变,成了意见箱。接受检查时,有意见箱,征求意见建议的渠道很宽、很深入,此项通过。若无,则需要整改。但说实在的,我的肚里,从来没有装过一条意见建议。

  我落到这般境地,可以说是门前冷落鞍马无,是源于几件事。有一次,一位技术员发现了同事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把举报信投进我的肚子后,就如石沉大海;又一次,一位工作人员发现了单位某领导把应收的工程款存进了他个人的账户里,举报后不久,就被安排待岗;还有一次,有一位家属举报了自己的丈夫及某位中层干部在贵阳路打鬼被警察抓获、其和这位中干的家属各花了一万元才领回了各自丈夫的事。单位主要领导知道后发话:很正常嘛。我们这些干部,常年为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奔波在外,很辛苦,满足一下生理需求,放松放松,总比去强奸犯罪好嘛。

  几件事,决定了我受冷落的命运。有时,也会有群众在我面前徘徊。我多么希望其能将荷包里捏得紧紧的东西拿出来投进我的肚里。但犹豫了半边,还是叹着气、悻悻地走了。

  现在,单位为了防盗,在大门及每层楼都安了摄像头,每个人的举止,都清晰可见。这样,连在我面前徘徊的人都没有了。

  我什么活都不能干,但又必须呆在岗位上,有时被迫做一些非份内的事,成为大家的笑柄,心中的苦,真是一言难尽啊。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好啊!说明你单位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你应该感到高兴才对啊。

  亲,要是真那样,就好了。可事实恰恰相反。

  这几年,案子不断。

  有一年,有两位中层干部贪污,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又有一年,有位摸得到钱的工作人员挪用巨额公款用于赌博及风险投资,不能归还,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这个案子,还牵涉到大小领导多人,但因各方有效疏通、花巨额公款打点,最后证明都勤政廉政,不仅无事,反而得到提拔重用。

  还有,伪造单位公章及项目合同谋私的、以单位名义招揽项目但拿给自己开的公司做从而中饱私囊的、违规进行三公消费及荒淫无度的......

  这些,我都统统看在眼里。

  我深感失职,深感汗颜,深感自责。

  我就像被下了软骨散的武林高手,心明眼亮,但四肢无力,眼睁睁地看着腐败分子逍遥无虑。

第五篇: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 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 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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