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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稿范文(通用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2-15 17:40:04

社会真实情况,广大民众的真实意愿、想法、希望、意见等等。这些情况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基础,决定了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政策实施的可行性,直接影响到目标的实现。 而要获得准确的社情民意,决策者一定要深入民众基层,实地调查,放低姿态,要善于发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情民意稿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社情民意稿5篇

第一篇: 社情民意稿

社情民意信息的写作格式

1.标 题

社情民意信息的标题要简约、醒目,能集中反映出该条信息的核心内容,在一瞬间引起批阅者的高度注意。标题字数宜短不宜长,语气宜缓不宜激。一般不用文学语言,避免标语式、命令式、口号式标题,尽量不用并列句或复合句。用词以“期望”、“建议”、“不宜”等词语为妥,必要时可用“应当”、“亟需”等。标题中不使用逗号,必要时可使用顿号。例如:《科研项目立项、评奖细则亟待改进》、《建议完善的内容》、《高校实验室污染问题应引起重视》,这些信息的标题都非常简练,关键词十分突出,使人一目了然。

在日常的信息征集中经常发现,有的信息内容很有见地和针对性,但是标题太繁,看起来很费神,例如有这样一篇信息,标题是《关于禁止领导干部退休后担任企业及其他赢利性团体职务防止“期权腐败”的建议》,看上去很不精练,如果修改为《应防范领导干部退休后陷入“期权腐败”》,不但文字简练,整篇信息所要反映的内容也通过标题跃然而出,使受理者和阅批者一目了然。

2.篇 幅

社情民意信息主要是报送给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阅,而由于领导人每日要批阅大量文件、参加各种活动,难有宽裕时间坐下来阅读长篇大论。因此,信息的文字篇幅要求尽量简短精炼,字数通常在几百字至一两千字为宜,具体长短视内容而定。

3.体 例

社情民意信息的体例结构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文字简洁。信息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开门见山、短小精悍,把撰稿人所关注的主要事实直接写在文章开头,切不可像写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那样一下笔先写上一大段前言,背景或历史材料尽量不用或少用,也不必旁引博证。

例如:有一篇《建议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的信息写的既简练又深刻,文章一开头就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监管力度,但‘问题蔬菜,依旧屡见不鲜。从表面看这是个别种植户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所致,从本质上看则暴露了一家一户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弊端和农业标准化建设方面的不足。为此建议……。”这篇信息开门见山,短短几句话就深刻分析了发生“问题蔬菜”的根本原因,同时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这篇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后很快被省政协采用并转报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是内容完整。社情民意信息虽然篇幅短小,但也要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切忌有头无尾,有壳无瓤。其写作基本格式大致为:

参政议政类信息: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对策建议

民主监督类信息:指出现象—分析后果—对策建议

时政表态类信息:简述事件—表明观点

上述写作格式亦可根据具体内容灵活变化,可繁可简。

三是观点明确。无论是问题阐述,还是分析、建议,都要清清楚楚,把要说的事情用最简练的词句说明白,并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给人观点明晰、一目了然的感觉,切忌语句罗嗦,套话连篇

第二篇: 社情民意稿

社情民意

一、关于小区车辆停乱放管理的建议 

近几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轿车已经进入家庭,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道路显得越来越拥堵了,小区的道路上、楼前屋后,一些商铺门前也停满了小车,究其原因,除了车辆增加较快这个现实外,和人们的交通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教育也有一定的关系。为此建议: 

1、增加停车区。正在翻修改进的道路要考虑停车问题,可以去掉一些低矮的绿化带,改为高大一些的树木,划定停车位,施行停车收费。新建商铺门前必须考虑停车问题。

2、有些小区按买车位的方式,但有的业主买了车位后很多时候却空着,其它没买到车位的业主却只能乱找地方停车,就拿我们小区来说,特别到晚上有很车位空着,在不该停车的地方却停满了车,造成了资源浪费,建议小区有车的业主都应交停车费,不要指定哪个车位是谁家的,反正大家都交了费,谁先到就谁先停放,这样大家都能少交车位费,也不浪费一个车位,物业也不吃亏。

3、加强小区内停车管理。小区内统一规划停车位置,划定车辆停车位置标志,制定文明停车公约,加强自律。 

二、小区垃圾清理问题

   小区是每一位业主生活的场所,但是小区保洁是物业不可推卸的职责。只要小区的居民按约定交纳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获得清洁的卫生服务,因为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含了对小区垃圾清运这一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尽管职责已经分明,小区垃圾清理问题依然困扰着业主,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

  在居民小区,垃圾的清扫、外运,一般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办的,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一项基本工作任务。有的物业公司将小区的卫生工作承包出去,是可以理解,无可厚非的。但一个前提是,小区的卫生工作应该不折不扣,不能或有或无,物业不能通过转承包,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也不能推卸小区的卫生工作责任。否则,就是对业主的不负责任,也是变相诈取业主的利益。

现在生活质量提高了,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小些小区的垃圾箱设置不合理,垃圾箱容积太小,垃圾桶里放不下的就扔在旁边直接影响了环境

物业清运垃圾的车辆有的采用三轮摩托车,一大早摩托车的噪音很大,影响业主生活,还有送报纸的等。

三、小区的安保问题

1、小区安防产品使用养护不规范以及维修更新费用难以落实,导致已建系统故障率高。一些小区系统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后,只管使用,没有维护,即使有维护人员,也是临时聘请的保安,系统维护十分不专业、不规范。很多小区的技防设施在两年维保期后,因为维护、保养跟不上,致使小区的安防设施从小毛病积累成大故障,造成系统部分或全部瘫痪。

2、技防设施使用不规范、值守不到位。一些物业公司尤其是动迁小区管理部门为了节省经费或照顾本地失业人员,往往在监控(报警)中心岗位上聘用文化水平低、年龄大的值守人员。这些值守人员很难掌握科技产品的操作使用技能,导致报警不会处置,录像不会调看甚至操作不当严重影响设备使用周期等等。

3、家防报警系统使用率不高、楼宇对讲门处于敞开状态。物业保安人员的频繁更换也给技防设施正常使用带来诸多问题。家庭防盗报警是居民住宅技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居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使用这个网络才能有效保护住户安全。而实际使用中,物业宣传培训不到位、产品选型不当误报多、布撤防操作程序烦琐、居民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等原因造成用户的不满和不耐烦,有的甚至关机停用,造成不设防状态,出现防范漏洞,严重影响了居民住宅的安全。

四、物业管理市场机制不健全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实质是业主通过选聘来确定合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但从市区现状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市场投、招标竞争方式取得,这不仅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而且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胜劣汰,从而造成物业管理市场鱼目混珠,恶性竞争。在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不能及时建立物业服务合同,仍然延续前期物业管理模式,使物业服务的范围、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不明确,造成物业管理缺乏合约性、稳定性,双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于是业主享受的服务不到位、不完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尽责、收费难等,甚至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楼不管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对于这些,由于合同的缺失,责任方没有明确的约定责任来承担,这势必使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水平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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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社情民意稿

“血铅事件”敲响环保警钟

安徽怀宁百余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见诸媒体报道后,安徽省环保厅和安庆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收治血铅超标患儿。目前,当地排污企业已关闭,10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不可否认,这种种举措,无疑是对舆论关注的积极回应。但老百姓丝毫体会不到其中的快意,心情备感沉重。因为,引发儿童血铅超标的污染企业,其存在已非一天两天,还是由当地环保局招商引资而来。如此“先污染后治理”,把已经或正在淘汰的污染企业当作“政绩工程”引进辖内,“出事”后又把治理污染当作工作实绩和亮点来向民众交差,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血铅事件”频发已经敲响环保警钟。中央对环保工作可说是重视有加,但少数地方政府却并没有与中央“合拍”,在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环境保护当作“软指标”,甚至连人人诟病的污染也成为了GDP增长点。这才造成招商时“饥不择食”,监管上“蜻蜓点水”,处理上“疲软无力”,结果“屡禁不止”的局面。

建议:

1、纠正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去除唯利是图的“血铅思维”,彻底走出GDP盲目崇拜怪圈,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真正做到从老百姓的脸上看工作绩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准。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探索和推行环保公益诉讼,使司法成为行政的重要补充、坚强后盾,切实有效地保护好环境。

3、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于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不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不管它是大厂小企,也不管它是内资外资,一律不予以支持。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可以罚代管,必须强力整改整顿,加大惩治力度,治标治本。

4、逐步开展环境会计应用。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环境会计核算方法,通过对企业环境成本、环境费用、环境收入的核算,考核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引导企业谋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和最优化,把传统企业非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建立生态化与知识化、可持续化与集约化相统一的绿色企业。

5、建立公众参与环保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加强环境信息的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整合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潜能,采取具体措施引导其参与环保,逐步实现全民参与环保。

 

食品安全监管应与治安、刑事处罚对接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累禁不止。除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外,其重要成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作经济处罚,且处罚较轻,没有充分运用治安、刑事处罚手段予以惩处,作案人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与政法机关脱节,除重大事故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监管部门一般在系统内处理解决,不与政法机关沟通。而且食品安全鉴定检测费用较高,实行的是谁举报谁付鉴定费的制度,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为此建议:

1、实行职能部门与政法机关衔联动机制。

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与公安、检察、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知会政法部门,并及时移交案件,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案件作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起诉、判决。要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形势问题,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查处情况,研究疑难案件,研究处理办法。

2、设立专项鉴定基金。

改变 “谁举报,谁举证,谁付鉴定费” 的民事纠纷(案件)办理模式。建议政府设立专项鉴定基金,解决因经费限制举报的瓶颈问题。

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犯罪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政法机关应用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惩处食品安全犯罪。

4、充分运用媒体和一切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

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宣传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营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氛围。

第四篇: 社情民意稿

建议开放学校体育场馆

提升城市建设软实力

襄垣县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硬件设施逐渐提升的同时,我们更用该关注城市软实力的建设和提高。“体育健身”“全民健身”代表的是一个城市的活力,更是我们现在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日益拥挤的城市里,公共体育场地的空间已经被严重被压缩,已经无法满足城市人健身的需求。

将大量闲置的学校体育设施在节假日向公众开放,无疑可弥补社会公共体育场地的严重不足,为那些流动在城市大街小巷的“健身游击队”提供一个相对舒适而专业的活动场所。

  但是,对于长期习惯了封闭式办学的学校而言,如何适应这种社会化需求,如何在维持日常教学秩序的同时,将这些用纳税人的钱建起的学校体育设施,反哺社会,成了这场“运动”的关键所在。

  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现有的85万多个体育场地中,约65.6%的体育设施被圈在学校的围墙以内,而在全国56万多个学校体育场馆中,对社会开放的仅占29.2%。原本是公共财政投入建起的公办学校,为何难以向公众敞开大门?

只要提及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大多数学校负责人都心有余悸:校门打开了,进入学校的人员就会非常复杂,如何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人员自身的安全;场馆损耗、日常养护和新增管理人员工资等额外开支,由谁埋单……

  这些,既是学校开放后校方不得不直面的难题,也是让众多校长举棋不定的一大原因。

  建议:除了行政推动,主要得借助社会化运作。这种社会化运作的大致路径就是:对于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的学校,统一由保险公司为居民健身安全承保;具体运行则委托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居民健身期间的管理,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场馆类型、开放时间和设施损耗的不同,每年予以一定补偿,对管理人员也予以相应津贴。

  “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并非一种城市形象工程,更重要的是,通过挖掘社会闲置的体育资源,培养青少年、市民健康的生活方式。”虽然在现行的社会环境下,政府的行政部署是有效的。但是,当前推行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既非安全、管理,也非体育设施的物耗,而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且根深蒂固的观念。由此,我们必须革新观念,转变思维模式,最大化的实现公办学校资源的公共属性和提高城市软实力的积极作用。

 

建议拓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发 展 渠 道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全县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教育、劳动、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服务、社会事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快速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具体体现。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严格地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各行业之间发展也极端的不平衡。目前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截止目前,全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近****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近****家,约占全县社会组织的****%。总的来看,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总体数量、发展速度和作用发挥等方面,与全国部分省(市县区)及其它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我县与全国部分省(市县)的纵向比例上相比发展不平衡。据近年有关数据显示,部分省市登记注册的民非单位在当地社会组织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北京约占49.7%;广东约占52.3%;上海约占60.4%;山东约占68.8%;深圳约占59.3%。与全国约45.2%的均值相比,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非单位也仅仅只占****%左右。

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力和影响力。在全县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历史时期,党和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要更加清晰,方针政策要更加全面,工作要求要更加具体。吃透各级政策和精神积极宣传;同时利用各级媒体、各种平台抓好宣传;

  二是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民非单位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改变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登记、轻管理的不良状况,我们要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非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出台一些政策和规定,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的出台、社会组织的调研立项、各类会议论坛的开展等。要按照坚持政府监督、引导自我监督、推动社会监督的管理方式,寓管理于社会服务与创新发展之中。

  三是改革创新体制,顺应我县转型跨越发展的潮流,为打造华北第一县的宏伟目标添砖加瓦。学好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修)定、出台适应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登记备案、建设管理与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好政策、好文件、好规定。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非党建工作,要不断深化社会组织党组织机制创新,切实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培育不及时、机构不健全、活动不经常等问题。要按照民非单位分类,拓宽准入通道,建立备案注册,为实现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无限生机。

让农家乐旅游成为山西旅游的新热点

“农家乐”顾名思义就是久居城市的居民到农村农家大院休闲娱乐。“农家乐”大多是城市郊区或郊县的农民结合自己的种植、养殖,如葡萄、果木、花卉、鱼塘等,同时庭院加以修饰改造,再利用院坝、小溪、水池营造出或小桥流水,或花鸟虫鱼的田园美景。游客至此,赏田园风光,闻泥土芳香,品农家风味,观民风民俗,真可谓其乐无比。作为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结合,农家乐充分使人得以回眸传统社会农家生活的自然乐趣,传统农业精耕细作的劳动技能,又能展望到市场化、产业化和具有科技含量的现代农业的巨大潜力。这个结合点,充分体现了中国农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复杂特点。

山西地处内陆,黄土高原广泛分布,第一产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及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农家乐旅游是农业产业改造和升级的重要途径。我省传统农业以种养为主,经济效益低,经营风险大。开展农家乐旅游,使农业从专注于土地本身单一经营发展到“天-地-人”和谐共存的更广阔的空间,可大幅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农家乐旅游不仅对第三产业中的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带动一、二产业的发展,有助于形成供产销、旅工农、科工贸的产业化生产体系,从而带动整个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重“农家乐”旅游在山西旅游中的比重提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由于受到地理环境,人文习惯等方面的影响,山西旅游在传统旅游业方面很难再做到多么有特色,多么有卖点,所以首先应该另辟蹊径,抓住农业这个关键点,充分认识农业旅游对山西旅游大局的影响力和再拓展能力。

二、深入研究、大胆实践,抓住农业与旅游的完美契合点。农业、农村、农民。如何让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还是要从农业这个根本上接解决问题,如何把旅游成功引入山西农业发展模式,如何让让两者相得益彰是我们今后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积极借鉴旅游业发展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如湖州、苏州、杭州等地的农家乐旅游。借鉴他们的发展思路与模式,然后结合山西农业发展实际,制定一系列促进农家乐旅游发展的措施和制度。

总之,就是要紧紧抓住山西农业发展和旅游业的契合点,深入发掘农家乐旅游发展潜力,让农家乐旅游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成为山西省新的亮点!

建议采取配套措施降低“春耕涨价”给农民带来的压力

当前正值春耕季节,不断上涨的农资价格给农民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山西省作为以农业为主要耕作收入的农业大省,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直接决定全省的三农问题的解决。

目前农资物品价格呈快速增长态势,其中种子、柴油、化肥价格上涨最快。化肥和柴油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左右,玉米种子上涨幅度高达50%。从调查情况看,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相当一部分被农资涨价等生活消费支出冲减。笔者认为国家的优惠补贴政策让经销商再次转嫁给农民,导致农民无法从国家的优惠政策中获取实际利益。然而,由于水、电、汽油等物资的价格上扬,农资的生产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从宏观上调控销售渠道的农资价格,阻力不断加大,怎样综合经销商和农民朋友的双方利益,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为此建议:

1、国家有关部门应提高现有种粮的补贴标准和补贴类别,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加大农业投入的顾虑,增加农民的积极性。

2、加大对农民购买农机器械的补贴和扶持力度,扩大现代化农业生产在整个农业生产中的优越性,降低投入成本,腾出利益空间。

3、 加大对主要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重要农资商品的储备制度和价格风险调节基金制度,引导促进企业与农村、农户的联合,形成农业产业化模式。

4、 加大对农民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引导,有计划、有步骤的引导农民进行经济作物的种植,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和种粮积极性。

第五篇: 社情民意稿

“血铅事件”敲响环保警钟

安徽怀宁百余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见诸媒体报道后,安徽省环保厅与安庆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收治血铅超标患儿。目前,当地排污企业已关闭,10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不可否认,这种种举措,无疑就是对舆论关注的积极回应。但老百姓丝毫体会不到其中的快意,心情备感沉重。因为,引发儿童血铅超标的污染企业,其存在已非一天两天,还就是由当地环保局招商引资而来。如此“先污染后治理”,把已经或正在淘汰的污染企业当作“政绩工程”引进辖内,“出事”后又把治理污染当作工作实绩与亮点来向民众交差,实在就是让人大跌眼镜。

“血铅事件”频发已经敲响环保警钟。中央对环保工作可说就是重视有加,但少数地方政府却并没有与中央“合拍”,在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环境保护当作“软指标”,甚至连人人诟病的污染也成为了GDP增长点。这才造成招商时“饥不择食”,监管上“蜻蜓点水”,处理上“疲软无力”,结果“屡禁不止”的局面。

建议:

1、纠正错误的发展观与政绩观。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去除唯利就是图的“血铅思维”,彻底走出GDP盲目崇拜怪圈,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真正做到从老百姓的脸上瞧工作绩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准。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探索与推行环保公益诉讼,使司法成为行政的重要补充、坚强后盾,切实有效地保护好环境。

3、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于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不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不管它就是大厂小企,也不管它就是内资外资,一律不予以支持。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可以罚代管,必须强力整改整顿,加大惩治力度,治标治本。

4、逐步开展环境会计应用。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环境会计核算方法,通过对企业环境成本、环境费用、环境收入的核算,考核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引导企业谋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与最优化,把传统企业非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建立生态化与知识化、可持续化与集约化相统一的绿色企业。

5、建立公众参与环保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加强环境信息的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整合与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潜能,采取具体措施引导其参与环保,逐步实现全民参与环保。

 

食品安全监管应与治安、刑事处罚对接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累禁不止。除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外,其重要成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作经济处罚,且处罚较轻,没有充分运用治安、刑事处罚手段予以惩处,作案人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与政法机关脱节,除重大事故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监管部门一般在系统内处理解决,不与政法机关沟通。而且食品安全鉴定检测费用较高,实行的就是谁举报谁付鉴定费的制度,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为此建议:

1、实行职能部门与政法机关衔联动机制。

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与公安、检察、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知会政法部门,并及时移交案件,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案件作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起诉、判决。要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形势问题,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查处情况,研究疑难案件,研究处理办法。

2、设立专项鉴定基金。

改变 “谁举报,谁举证,谁付鉴定费” 的民事纠纷(案件)办理模式。建议政府设立专项鉴定基金,解决因经费限制举报的瓶颈问题。

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犯罪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政法机关应用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惩处食品安全犯罪。

4、充分运用媒体与一切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

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宣传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营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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