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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拟制公文标题“十二忌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23 08:35: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拟制公文标题“十二忌,供大家参考。

2022拟制公文标题“十二忌

拟制公文标题“十二忌”

标题是公文的“眼睛”,拟好标题是写好公文的必然要求。许多初到文秘岗位工作的同志对拟制公文标题感到棘手,经常出现一些错误。这里对一些常见的错误加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文种要正确

1.不可错用

公文文种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是法定的,不可错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病例:

报告、请示不分

如《××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利建设资金的报告》,解决水利建设资金需要“请示”,标题应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利建设资金的请示》;

如《××县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工业普查准备工作情况的请示》,“工作情况”无须请示,文种应改为“报告”。

批复、复函不分

如《××市失业职工管理所关于不同意缓缴失业保险金的批复》,××市失业职工管理所与来文单位××省电建四公司不相隶属,只能用“复函”而不能用“批复”;

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是省政府对市政府请示的答复,应把“复函”改为“批复”。

公告、通告不分

主要是将“通告”错用成“公告”,如《××市供电局关于××区域暂时停电的公告》、《××市关于严禁在市区养犬的公告》等,都不属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因此要把“公告”改为“通告”。

除此之外,还有通报与决定不分、批复与决定不分、通报与通知不分等错用情况。

2.不可并用

“文种并用”指两种法定公文文种在标题中同时出现,比较常见的有“关于××的请示报告”、“关于××的请示函”等。如《××县民政局关于成立消防科的请示报告》(应将“报告”删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集贸市场给县工商局的批复函》(应将“函”删去)。

3.不可自造

拟写公文标题时,一定要准确地从本单位所在系统的法定文种中选定,不能自造文种。如《××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汇报》,“汇报”不属于公文文种,应改为“报告”。再如《××市委办公室关于增设督查科的申请》,“申请”也不属于公文文种,应改为“请示”。

4.不可省略

公文标题中表示公文文种的名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省略。如《××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请示》,这不是“请示”而是批转性通知,应改为《××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如《××市人民代表大会告知有关职务的选举结果》,应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二、事由要准确

1.不可随意省略

“事由”即公文的主要内容。某些公告,若正文特别简短,概括事由又很冗长,省略事由未尝不可,但事由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可以省略的。如《××省人民政府关于……的决定》,不能省略为《××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询问贯彻全省科学技术工作会议情况的函》,不能省略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函》。

2.不可繁复冗赘

繁复冗赘的公文标题往往含混不清,让人难解其意。避免此病误的关键是善于概括和精练词语。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对联合发文的几个部门和批转公文的主要内容都进行了概括,拟制得简洁、规范。

另外,对层层转发,即转发层次较多的公文,尽量不要出现《××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可采取“直转法”处理,将标题简化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的通知》。

3.不可简而不明

简而不明的公文标题,往往似是而非,改正时须根据公文内容恰当地提炼出事由。如《××航运管理所航行通告》,根据文件内容,可改为《××航运管理所关于确保施工和航行安全的通告》;
再如《××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庆节的通知》,事由“国庆节”太简单,可改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庆节放假的通知》。

4.不可错用词语

此处主要指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中“批转”与“转发”的错用。如《××县人民政府转发县经委关于当前工业生产的意见的通知》,县经委是县人民政府的下级机关,应该把标题中的‘转发”改为“批转”;
《××省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务院是省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应该把标题中的“批转”改为“转发”。在拟制这类标题时,一定要根据行文关系来确定用“批转”还是“转发”。“批转”是先批示再转发,因此只有上级机关才有权批转下级机关的来文。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报告”、“请示”中滥用了“上报”、“呈报”、“申请”、“要求”、“请求”等报请性词语。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上报”与“报告”重复,应把“上报”删去。再如《××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解决水利建设资金的请示》,“请求”和“请示”重复,应把“请求”删去。

三、形式要规范

1.不可出现语病

各种语病在公文标题中都有可能出现,比如搭配不当,语序不当,成分残缺,成分多余,句式杂糅等,应运用语法、修辞、逻辑知识加以改正。如:《××学校关于加快发展本校彩色印刷品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这个标题动宾搭配失当,文种使用不当:“加快发展”的宾语应是“彩色印刷品生产”而不能是“若干措施”;
若文件内容有“决定采取以下措施”等语,应将“通知”改为“决定”。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这个标题有多项错误:一是动宾搭配不当,“加强”的宾语应是“保卫工作”而不能是‘若干问题”;
二是“若干问题”不能限定“试行意见”;
三是“意见”属于导向性和参考性文书,不具有强制性,在“意见”之前再加上“试行”实属多余。

2.不可随意省略或错用介词“关于”

介词“关于”在标题中不可滥用,也不可随意省略,而且位置必须正确。如《××部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缺少“关于”,应在“××部”后加上“关于”;
《关于××省财经学校向××大学联系临时住房问题的函》,“关于”位置不当,应将“关于”移至“财经学校”后。“关于”滥用主要表现在层层转发的公文标题中,如《××关于转发××关于××的通知》,前面的“关于”可省略,因发文机关是“转发”这一动作的施事者,省略“关于”不会产生歧义。但在两个“关于”相距较远且不大拗口的情况下,则以不省略为好。

3.不可滥用或错用标点符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符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赘加或错用标点符号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一是批转(转发、发布)法规、规章,不用书名号而错用引号,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应把引号改为书名号;
二是批转、转发或批复非法规性公文(如请示、报告、意见等),滥用书名号,如《××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经委〈关于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意见”不属于法规,应去掉书名符号;
三是不必使用其他标点符号而随意使用,如《××县劳动局关于推荐订购企业二、三级人员定额定员方法讲座录像片的函》,其中的顿号不能使用;
四是标点符号标错位置,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应改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4.不可不讲究文字排列

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较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也可排成长短一致的双平行形或三平行形。在转行时,不要把人名、地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拆开。许多公文标题在文字排列上很不讲究,主要病误是未能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以及字数搭配上的匀称。有的将一个合成词拆开排成两行,有的行与行字数相差悬殊,有的因排列不当造成错误语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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